(2011)龙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郑怀云与杨万全、杨秀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怀云,杨万全,杨秀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龙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郑怀云,女,193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余万祥,蚌埠市新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萍芳,蚌埠市新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万全,男,1937年2月1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杨秀梅,女,1969年10月14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孙玉亭,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怀云诉被告杨万全、杨秀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郑怀云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怀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薇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