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祝干与杨春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干,杨春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干,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林,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国,下岗工人。委托代理人:徐文武,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祝干因与被上诉人杨春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祝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林,被上诉人杨春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文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徐全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昱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