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陆法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陆丰市仁升经贸有限公司与黄瑞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丰市仁升经贸有限公司;黄瑞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陆法民初字第88号原告陆丰市仁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北堤路2号。法定代表人郭志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瑞坤,男,汉族,72岁,住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丰市仁升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瑞坤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丰市仁升经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更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丰市仁升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陆丰市仁升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庄建平审判员 陈水树审判员 詹荣标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