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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立保字第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葛宝丽、葛绪青等与肖景阳、冯文义申请保全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宝丽,葛绪青,葛绪强,肖景阳,冯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132号之一申请人葛宝丽。申请人葛绪青。申请人葛绪强。被申请人肖景阳。被申请人冯文义,成年。申请人葛宝丽、葛绪强、葛绪青因与被申请人肖景阳、冯文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对被申请人肖景阳驾驶的山东Q-×××××号变形拖拉机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肖景阳驾驶的山东Q-×××××号变形拖拉机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