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路金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路金民初字第12号原告周某。被告梁某。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经查,被告梁某已离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高田村多年,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高田村梁堂路100号两间房屋一间已倒塌,一间已破损,本人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路桥区金清镇高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现场照片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梁某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长海代理审判员 马武军人民陪审员 陈招才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