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系原告之父。被告: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