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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永某因与被上诉人甘元某、深圳市龙岗区××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永某;甘元某;深圳市龙岗区××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某,男。法定代理人陈木某,系陈永某之父亲。委托代理人俞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元某,男。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系甘元某之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学校。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上诉人陈永某因与被上诉人甘元某、深圳市龙岗区××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永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陈永某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永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2元,本院收取65.5元,上诉人多预交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炜冕审判员  李小丽审判员  黄国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