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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冀勇刚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勇刚,冀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冀勇刚,男,1988年8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2010年11月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1]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勇刚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詹绪波、被告人冀勇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冀勇刚乘坐张某1驾驶出租车返回洛南,行至洛南县四皓乡代塬村通村水泥路时,因无钱支付出租车费,冀勇刚产生抢劫恶念,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相威胁,抢得张某1诺基亚7310手机一部及现金140元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1在拦挡过程中,其颈部和手部被匕首划伤,经法医鉴定,张某1颈部被锐性外力作用致软组织裂创已构成轻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冀勇刚与被害人张某1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31000元,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领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2证言,被害人张某1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及被告人冀勇刚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冀勇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冀勇刚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冀勇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3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夜江虎代理审判员  陈 轲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