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泌执裁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相全与朱本顺、陈家峰2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相全,朱本顺,陈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执裁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赵相全,男,194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朱本顺,男,194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陈家峰,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相全与被执行人朱本顺、陈家峰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以职权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泌执字第1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孙恒志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松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