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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盘法再字第00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9-07-22

案件名称

昆明市华侨汽车服务部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华侨汽车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盘法再字第009号原告昆明市华侨汽车服务部与被告昆明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9日作出(2003)盘法民三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2003年8月12日原告昆明市华侨汽车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刘光达申请执行该案,即要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人民币265847元及承担诉讼费6000元。案件执行中,本院于2003年9月18日作出(2003)盘执字第880号民事裁定书,以申请人不能提交法人身份证明及申请执行的法人资格证明为主要理由,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华侨汽车服务部的执行申请。原告昆明市华侨汽车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刘光达不服此裁定,要求撤销(2003)盘执字第880号民事裁定书,恢复本案执行。该案查明:2011年3月1日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登记卡片证明昆明市华侨汽车服务部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光达,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属于被吊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23号、24号答复函意见精神,该执行案件2011年3月3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只是对企业法人经营资格的强行剥夺,本质上是对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限制其只能围绕清算进行活动,但并不等于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因此,昆明市华侨汽车服务部在被注销前,在诉讼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3)盘执字第880号民事裁定书。审 判 长  刘学俭审 判 员  徐 楠代理审判员  吴立晖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丽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