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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泌执裁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姚家彦与王娜离婚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家彦,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执裁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姚家彦,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王娜,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泌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家彦与被执行人王娜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娜邮寄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0年12月29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娜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娜,在银行帐户的存款16000元。(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恒志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松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