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米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26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张某(又名张小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耀斌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拂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