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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永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侯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永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侯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后,被告侯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住所地安徽省颖上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侯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颖上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商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