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与宁波市北仑迪欣工艺品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宁波市北仑迪欣工艺品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2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35573-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镇工办。法定代表人:刘明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守勇,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北仑迪欣工艺品厂(组织机构代码:74736642-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东山门村。法定代表人:李嫦意,该公司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迪欣工艺品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1702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