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芹与被告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芹,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002号原告刘爱芹。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培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辉,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芹与被告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