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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景峰与柳柏青、张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145-1号原告刘景峰,农民。被告柳柏青。被告张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峰与被告柳柏青、张玉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景峰承担。审判长  朱金池审判员  刘 宁审判员  郭援朝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治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