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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耀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耀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乔某某,男,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系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职工。委托代理人:萧某某,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系原告之妻。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负责人:师同民,矿长。委托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永合,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劳资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提出撤诉申请,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对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负担。审 判 长  张新明审 判 员  张红艳人民陪审员  曹倩余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