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民三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奥捷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鑫星调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奥捷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鑫星调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民三初字第57号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奥捷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万权,公司经理。被告河北鑫星调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奥捷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鑫星调压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奥捷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原告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奥捷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韩彦辉审 判 员 安章红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