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国先与邹循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14号原告吴国先,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436。委托代理人曾裕,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登平,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循辉,男,汉族,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516。第三人吴泽明,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10。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先诉被告邹循辉、第三人吴泽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吴国先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吴国先负担。审判员 罗英典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淑芳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