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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六裕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韦坚与苏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坚,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六裕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韦坚被执行人:苏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六裕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群的银行存款3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