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六裕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韦坚与苏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坚,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六裕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韦坚被执行人:苏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六裕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群的银行存款3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