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冈民初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仲丽萍与被告李亚、李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冈民初字第0102号原告:仲丽萍。被告:李亚。被告:李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仲丽萍与被告李亚、李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仲丽萍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丽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丽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文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