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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商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绍兴县宇峰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联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宇峰贸易有限公司,宁波联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商初字第207-4号原告:绍兴县宇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金柯桥大道299号F座18楼。法定代表人:李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德祥,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联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东生路219号14幢。法定代表人:陈善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宇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联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宇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联胜服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绍兴县宇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联胜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宇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17元减半收取130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2428.5元,由原告绍兴县宇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