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执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鲁北发电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安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北发电有限公司;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莲执字第144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佐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鲁北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久田,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怡生。本院受理的西安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鲁北发电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四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鲁北发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叁日内按判决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控股股东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在2004年8月10日鲁电司股字(2004)01号股东大会决议中利用其在被执行人单位中控股股东的职权优势处分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27亿元的资产,由于该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导致被执行人已无供执行的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严重损害的债权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为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皓审判员 唐国栋审判员 胡鸿斌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