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泰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置业有限公司与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置业有限公司;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泰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嘉兴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叶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已于2009年10月15日将户籍迁入嘉兴市秀洲区且居住在嘉兴市秀洲区秀清路金都佳苑紫薇苑6幢1单元501室。住所地为嘉兴市秀洲区并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案应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叶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