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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钟华国与四川省会计学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华国,四川省会计学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849号原告钟华国,男,出生于1975年6月19日,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杜天荣,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良俊,男,出生于1982年12月15日,回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一般授权。被告四川省会计学会。住所地:成都市南新街37号。法定代表人李国盛,副会长兼副秘书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华国与被告四川省会计学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华国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华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华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钟华国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