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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初字第60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6058号原告王某。被告田某,1986年8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景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