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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438号原告:李某,西昌科技(陕西)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郭某,陕西联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刘炜曦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金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