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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冬,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2010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洛南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留置,次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1]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冬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安、被告人袁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袁冬伙同本村村民沙小雷(在逃)驾驶摩托车窜至洛南县寻机盗窃作案,在永丰镇,沙小雷盗得马某停放在自家院内的银灰色豪爵HJ125F-9型踏板摩托车(价值5500元),交给被告人袁冬,被告人袁冬驾驶所盗摩托车行至商州区腰市镇附近,被失主等人追上,人赃俱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信、案件线索、来源及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被盗物品照片;证人白某、孙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被告人袁冬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冬所犯盗窃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袁冬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还失主,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1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夜江虎审 判 员  刘延洛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