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存余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严明,王小菊,王小莉,张存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王严明,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申请执行人王小菊,女,1973年1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申请执行人王小莉,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被申请人张存余,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张存余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王严明、王小菊、王小莉依据(2007)陇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严明、王小菊、王小莉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共计6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存余发出执行通知后,张存余自动按期履行执行款共计6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宏玲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