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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孙均华与张来福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均华,张来福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孙均华。被告:张来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均华与被告张来福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均华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均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均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均华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