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孙均华与张来福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均华,张来福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孙均华。被告:张来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均华与被告张来福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均华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均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均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均华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