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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方端峰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90-1号原告方端峰与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2009)长民初字第2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端峰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案款,对下欠款一直再未主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1534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