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何某全、周某莲与蓝X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全,周某莲,蓝X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06年)》:第四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78号原告何某全,系死者何某为的父亲。原告周某莲,系死者何某为的母亲。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某军。被告蓝X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飞。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刘某,广东怀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贾某霞,广东怀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贾某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被告不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工作环境、卫生安全保障谨慎义务,造成两原告之女何某为患职业病致死,也不协助申请职业病鉴定,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被告于2010年3月16日非法解除了与何某为的劳动合同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1、何某为患病期间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患绝症医疗补助费、住院伙食费及护理费共计76451元;2、何某为患病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7520元;3、何某为患病期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48065元;4、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425196元;5、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共计8890元;6、养老保险费1488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一、两原告之女何某为于2007年3月25日入职被告处,任职品检员。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何某为于2010年1月26日以”回家订婚”为由请假15天,2010年2月6日何某为又致电其领班周春梅,称其想延长假期至2月12日,加上春节放假7天,可继续在家中与男朋友多相处10天,加深了解。但假期过后,何某为并未回来上班,也未再联系被告,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及被告《员工手册》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被告于2010年3月16日将何某为按自动离职处理。二、本案中何某为既不属于工伤,也非患职业病,理由如下:第一,2009年6月30日被告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预防保健所的指导下进行了职业卫生检测,检测结果报告表明:被告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了相应的卫生防护,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均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空气及环境均达到国家标准。第二,何某为的岗位为品质检验员,在工作过程中并不直接接触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何某为在任职期间从未向被告提出身体有异常,2009年7月31日,何某为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中显示,其心肺及肝功能等项目未有任何异常。第三,原告诉称何某为于2009年10月就出现严重病情,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何某为2009年10月就已患严重疾病,其不可能在长达4个月(2009年9月-2010年1月)的时间内正常工作生活。第四,陆川县公安局横山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称何某为的死亡原因为各种疾病死亡,并非职业病。另外,被告自2007年3月就已为何某为办理了医疗保险,又因何某为属于非因工患病,且患病住院并未及时告知被告,致使被告依法将何某为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并停办了医疗保险。2010年9月4日,被告与两原告协商解决该纠纷,预借了2500元给两原告代理人。综上,何某为既不属于工伤,也不属于职业病,而且属于自动离职。另外,两原告关于支付养老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两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何某为于2007年3月25日入职被告,任职品检员,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并约定月基本工资900元。被告于2007年11月开始为何某为缴交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于2010年3月停办医疗保险。2010年1月26日至2010年2月9日,何某为以“回家订婚”为由请假回老家。2010年3月16日,被告以何某为未请假连续旷工达三天以上、违反了《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并在被告厂里发布了关于何某为自动离职的通告。两原告于2010年9月5日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被告支付两原告:1、患病期间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患绝症医疗补助费、住院伙食费及护理费共计76451元;2、患病期间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7520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48065元;4、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赔偿金425196元;5、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8890元。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公劳仲案(2010)621号仲裁裁决书,裁令被告支付两原告2010年2月20日至2010年3月16日的医疗期工资900元及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32546元。两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两原告系何某为之父母。何某为于2010年2月20日因肺部感染住院,一直在广西陆川县人民医院及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0年7月14出院,2010年7月18日病逝。何某为生前未向有关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其在广西陆川县老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两原告确认何某为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已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本院认为,何某为与被告曾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被告虽于2010年3月16日通过通告的形式对何某为作自动离职处理,但该通知并未到达何某为,对何某为没有产生解除劳动合同效力的后果,故被告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的解雇行为未生效,何某为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存续有效。故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48065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何某为享有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其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为900元/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付,被告应支付两原告医疗期工资900×3×80%=2160(元);两原告请求支付医疗期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被告已为何某为办理医疗保险,且何某为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已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故两原告关于赔偿医疗费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如两原告认为被告停办何某为的医疗保险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应向社保管理部门提出。故对两原告关于支付医疗费29553元的主张,本院不予审查。关于医疗补助费14010元的诉讼请求,因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何某为符合享受医疗补助费待遇的要求,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患绝症医疗补助费、住院伙食费及护理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其支付标准分别为何某为死亡时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及6倍。何某为死亡时其父亲即原告何永全未满60周岁,不能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其母亲即原告周永连已满55周岁,依法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故被告应支付两原告丧葬补助费3894×3=11682(元)及一次性抚恤金3894×6=23364(元),对两原告超出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两原告关于死亡赔偿金233640元、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共计8890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养老保险费14880元,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处理,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蓝X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两原告何某全、周某莲医疗期工资2160元;二、被告蓝X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两原告何某全、周某莲丧葬补助费11682元、一次性抚恤金23364元;三、驳回两原告何某全、周某莲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两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晓 屏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科铭(兼)书 记 员 叶 宝 英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