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617号原告姚某某,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被告黎某某,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某承担150元。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