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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赵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726号罪犯赵朋,现在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服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临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4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于2011年3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本院认为,罪犯赵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朋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1年4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