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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克元诉被告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元,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32号原告李克元,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告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稷山县西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元诉被告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另一案的原告武丰让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原告李克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武丰让于2011年3月24日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另一案的债权人武丰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