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泌执裁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怀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怀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执裁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怀相,男,现年66岁,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怀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以职权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泌执字第6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孙恒志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松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