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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进社与张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社,张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李进社,农民。法定代理人陈秀恩,农民。委托代理人高金玲。被告张宗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社诉被告张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社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社以双方已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增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永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