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进社与张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社,张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李进社,农民。法定代理人陈秀恩,农民。委托代理人高金玲。被告张宗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社诉被告张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社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社以双方已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增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永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