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二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申能斌诉被告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购宝商业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能斌,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购宝商业集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343号原告申能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傅晓松,陕西建衡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光明路20号。注册号:610000100172975。法定代表人李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2号。法定代表人林文亮,经理。被告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2号,注册号:610131100021058。法定代表人荣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购宝商业集团,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北路227号中区广场1907—10市。法定代表人周兆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能斌诉被告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购宝商业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能斌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能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76元。(免交)审 判 长 王 允 之人民陪审员 王静人民陪审员杨建国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