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北京中兴鸿基科技有限公司、陈勇与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兴鸿基科技有限公司,陈勇,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淄博昂展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59号原告:北京中兴鸿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梅芬,董事长。原告:陈勇被告: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百孚,董事长。第三人:淄博昂展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兴鸿基科技有限公司、陈勇诉被告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昂展地产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兴鸿基科技有限公司、陈勇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昂展地产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兴鸿基科技有限公司、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97元,由原告北京中兴鸿基科技有限公司、陈勇负担。审 判 长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槐 燕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