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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249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俊霞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嘉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