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临清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郜宪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郜宪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12号原告临清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东环路南首。法定代表人李晓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广民,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郜宪国,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临清市计划生育局干部,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郝广忠,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郜宪国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清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郜宪国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清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郜宪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郜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原告临清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郜宪国承担。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康 民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思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