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执民字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桥贸易有限公司与杨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金桥贸易有限公司,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55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长桥,经理。被告:杨军,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28号慈溪市金桥贸易有限公司诉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桥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军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桥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款445000元,还需缴纳本案诉讼费7980元、申请执行费6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5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孙 士 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