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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执民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曾雪峰30岁汉族浙江省玉环县沙门镇灵门村港灵西路43号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曾雪峰30岁汉族浙江省玉环县沙门镇灵门村港灵西路43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台州市路桥区卖芝桥西路30号机构代码:YA1250339法定代表人:潘以将被执行人:曾雪峰30岁汉族浙江省玉环县沙门镇灵门村港灵西路43号身份证号码:332627198007152793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曾雪峰(2011)台路执民字第430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雪峰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款本金4990.6元及息,前期利息、滞纳金1152.66元和垫付的诉讼费25元;因被执行人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路执民字第4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汪东军审 判 员 戴冬生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