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玉珍与罗宗利、成都永海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珍,罗宗利,成都永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950号原告郑玉珍,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鲜国全(系郑玉珍之子),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特别授权。被告罗宗利,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县。被告成都永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廖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振,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御街57号13-30楼。负责人蔡鸥翔,经理。委托代理人傅乾文,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珍与被告罗宗利、成都永海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珍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玉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珍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 捷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燕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