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永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姜莱与王春光、臧宏宇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莱,王春光,臧宏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姜莱,男,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赵明英,女,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王国辉,永吉县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光,男,住永吉县。被告臧宏宇,男,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莱与被告王春光、臧宏宇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臧宏宇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莱撤回对臧宏宇的起诉。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