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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姜莱与王春光、臧宏宇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莱,王春光,臧宏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姜莱,男,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赵明英,女,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王国辉,永吉县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光,男,住永吉县。被告臧宏宇,男,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莱与被告王春光、臧宏宇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臧宏宇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莱撤回对臧宏宇的起诉。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