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钢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与朱英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朱英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钢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被执行人:朱英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钢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我院于2011年3月28日公开组织变卖朱英翠所有的鲁S轿车一部,竞买人郭玉祥(身份证号:)以8万元价格竞得该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英翠所有的鲁S轿车一部裁定归郭玉祥(身份证号:)所有。该车的有关过户手续由郭玉祥负责办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研雷审判员 周光亮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