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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1133-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马勇与林少平、钱海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勇,林少平,钱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133-2号申请执行人:马勇。被执行人:林少平。被执行人:钱海金。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2011)温龙执民字第113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林少平名下的坐落于本市龙湾区天河镇永强大道中河段1××号的房产(房权证号为:06××78)。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上述房屋已没有继续查封的必要,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少平名下的坐落于本市龙湾区天河镇永强大道中河段1××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6××78,建筑面积281.75平方米,地号:G-65-4)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