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金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项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上诉人项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07)瑞民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传唤上诉人项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项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项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