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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金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项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上诉人项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07)瑞民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传唤上诉人项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项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项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