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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彩琴与姜静静、张文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440号原告张彩琴与被告姜静静、张文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10)长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彩琴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和另一案已合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