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民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英辽与龙阿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英辽,龙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胡英辽。被执行人龙阿英。申请执行人胡英辽与被执行人龙阿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温泰雅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子女抚养费40000元,并应负担案件诉讼费15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其他线索。截止2011年3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子女抚养费40000元,并应负担案件诉讼费15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以上事实有本院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存款回执、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档案查询证明、电话执行记录等为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8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成庚审 判 员 欧卫忠代审判员 潘XX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翁清秀 微信公众号“”